聚焦|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的探索
来源:米乐体育app平台    发布时间:2025-04-07 04:32:05

  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分解落实到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主体的各类企业,就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上的水准、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而具体到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的国有企业,更要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完善现代公司治理,实现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在主持二十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时进一步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 度,必须着眼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近年来,中央陆续出台《关于加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为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体制、机制、编制诸多方面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一、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持续推进国企治理主体“四化”,完善中国式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体制

  习指出,“国有企业是党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提出了“两个一以贯之”的中国式公司治理方案。国有企业深刻领会深入落实习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党建重要指示精神,在强化董事会、经理层等现代公司治理主体的同时,推进了党的全面领导,探索形成了体现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和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定位的中国式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体制,实现了传统治理的分权制衡原则与党组织的协调平衡优势有机统一。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必须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着眼加强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体制,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内外治理主体“四化”改革进程。

  一是进一步加快经理层职业化改革。职业化指的是一生所从事的相对固定的工作,职业经理人以从事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为职业。推进国有企业经理层职业化、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是进一步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要破题方法。上轮国企改革中曾经在中央企业新兴际华集团实施了董事会选聘总经理的探索,用“两书两办法”(《岗位聘用合同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业绩考核办法》《薪酬管理办法》)身份市场化、管理契约化,而后在地方国企和央企二、三级层面迅速展开。天津市管企业和华润集团、中信集团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央企下属公司则进一步推进了职业经理人制度探索。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市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在27户市管企业推开,有的企业职业化总经理薪酬是非职业经理人的国企董事长薪酬的近2倍,有效激发了职业经理人干事创业积极性。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有企业要在深化落实三项制度改革,深入实施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对标治理完善的非公有制企业和试点成功的国有企业先进做法,由地方国企向中央企业,由二、三级向总部,由轻资产企业向重资产企业,由渐次推开经理层职业化改革进程,与董事会制度协同构成企业委托代理完整闭环。

  二是进一步加强董事会专业化改革。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是“国有企业改革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为防止董事会内部控制,国有企业普遍配套建立了“过半数”外部董事制度。习指出:“外部董事是党派到企业去的,要对党负责,对党尽责,对外部董事要用尽心思挑选,首先看政治素质,然后必须是专业化的,并且要严格管理并进行决策失误问责追责”。面向新时代新征程,国务院国资委强调着力建设科学、理性、高效的中央企业董事会。而实现科学、理性、高效需要“专业化”来保障,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背景和外部董事“外部人”条件下,必须进一步推进董事会特别是外部董事专业化改革,明晰外部董事职责,选优配强外部董事,完善外部董事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外部董事做到“五要五不”:要提高政治站位、不能只当“业务参谋”,要站稳出资人立场、不能做“老好人”,要当专家行家、不能当外行人,要独立判断、不能平庸从众,要坚持廉洁操守、绝不逾规逾矩,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保持“外部人”的独立性,在推动企业未来的发展上增强“内部人”的责任心,与任职企业保持“亲”“清”关系。要发挥外部董事召集人作用,强化外部董事特别是专董决策前沟通机制,建立国企专董一致行动机制,在票决制中审慎并不放弃否决制,推行国企专董“一票缓决制”(议案只要有1名国企专职外部董事反对就暂缓上董事会表决)。防范内部人控制,突出董事会治理效能,提升国有企业活力效率。要以精力配置的优化来提升专任专业效能,以权力清单的实化来划清专任专业界限,以合力行动的强化来突出专任专业权威:探索“小组制”模式配备任职企业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每组由多人组成,其中1人为召集人,每组任职不超过3家企业,以提升整体履职合力、降低磨合成本。同时,在小组成员的配备上,充分考虑子企业经营特点、业务规模等因素,科学搭配、差异化确定任职单位,与内部董事形成专业经验的多元、能力结构的互补,同频共振、同向发力,落实好《决定》强调的“提升董事会建设质量”要求。另外,还要做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支撑机构,让外部董事在企业内部“有腿有手”,使得“专董专业化”有支撑。

  三是进一步加深党组织主业化改革。以习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作重要讲话提出关于国企党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标志,国有企业党组织进入更加聚焦主责、突出主业的新阶段。党的二十大特别强调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并作出全面部署,为新时代新征程严密党的组织体系、发挥党的领导优势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有企业是党长期执政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必须改变过去或多或少单纯强调党组织服务作用、淡化政治功能的做法,进一步推进“主业化”改革——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更加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的功能作用。一是在“治理层面”更加突出发挥领导策动作用。贯彻落实习“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论述,改变一些国企党组织职权不明晰、作用难发挥,对重大决策说不上话、插不上手、把不了关的弱化问题,在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中推进党的领导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把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公司治理效能。特别是坚持强化党组织政治建设的统领地位,避免单纯强调党组织服务作用、淡化政治功能的做法。既要强调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的发挥服务作用,更要强调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关定向、统揽全局、推进改革、引领发展,保证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企业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实现在国企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中党组织促落实、董事会考落实、经理层抓落实、监事会督落实的有机统一。二是在“管理层面”更加突出发挥协调推动作用。坚持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注重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着力培养讲政治的企业家和管企业的政治家,立足长远发展、紧扣主责主业、突出高精尖缺,加大培养各类人才,为国资国企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注入更多源头活水,锻造始终听党话、跟党走的“经济部队”。坚持经营管理部门抓落实、党委党群部门保落实的融合协调,推动党建与业绩考核指标相互融合、方式有效衔接、结果交叉验证、奖惩同步兑现,引领企业统筹落实管党治党与治企兴企责任,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推动国有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三是在“处理层面”更加突出发挥堡垒带动作用。坚持实践探索、总结基层创造,使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落实落细基本组织、基本队伍、基本制度这一大工程,坚持实体企业车间或业务系统干落实、党支部党小组和党员带落实、工会基层组织助落实的联动,推动基层党建与生产经营融合制度化规范化,把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辐射性落实落细落地在攻坚克难的实绩实效上。

  四是进一步加紧监管者协业化改革。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属于国有企业治理宏观范畴。《决定》明确: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对此,习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着眼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各有关管理部门战略协同,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协业化”是松下公司为改变内部各个事业部各自为战缺少合作而率先提出的概念。首先,在“资”的层面。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全国人大财经委、财政部、国资委、金融总局等国资国企监督管理部门“协业化”,探索建立更加包容审慎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国资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集中统一监管制度,打造专责专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加强新领域新赛道制度供给,以实现战略协同,支持国有企业大胆试错,着力当好发展实体经济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其次,在“人”的层面。除加强国资委、财政部、机关等部门战略协同外,要以“干部管理体系”变革为切入点,突出加强国资委和组织部门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协同。2017年以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截然分为两类,一类由党中央和中组部管理,但董事仍由国资委和中组部派驻;另一类,领导班子和董事皆由国资委党委管理,有效促进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整体建设。但这样的管理体系还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不利于这两类央企之间的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整个中央企业系统领导人员的整体管理。为此,在当前领导体制下,可采取如下变革:一是统筹使用。由国资委党委书记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委领导兼任中组部分管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的副部长,以在国资委党委工作为主;或者由中组部分管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工作的副部长兼任国资委党委分管央企领导干部管理的副书记,以在中组部工作为主;或者诸如部际、干部局际联席会议等其他有利于统筹管理的两部门交叉任职方式。这样做才能够把整个中央企业领导班子统起来考察、管理、使用、激励,比如即使是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凡是从公务员队伍中选拔的,均可以面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省市区统筹考虑。二是动态管理。探索对所有企业实行层级动态管理,比如以5—6年周期对央企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专项任务等完成情况,结合资产、人员、营收、利润、税收以及重大任务完成等情况予以评估,评估A类的领导班子由上划中央管理,B类的领导班子由国资委党委管理但报中组部即时备案,从而不仅依靠薪酬考核激励,也可统筹使用管理待遇来激励央企领导班子善作为、勇担当。最后,在“总”的层面。为激励鞭策国企担当科学技术创新等战略性使命、前瞻性布局,培育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支持国有企业大胆试错,着力当好发展实体经济的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战略资本”,而这不仅需要管资产管资本的部门支持,也需要管“事”管规划的职能部门配合,还需要管“党”管“人”的部门联动协同,唯有如此,才会“力出一孔”,避免“这里打气、那里放气”的现象。

  二、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持续推进国企决策方式“四制”,完善中国式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机制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全局并重申“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明晰不一样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完善主责主业管理”;还强调“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上的水准”,这些客观上要求国有企业在细化实化治理主体权责的基础上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国有企业一定深入学习贯彻习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民主集中制成为公司完善治理机制的根本保证,改革改进适合国企党委党组、董事会、经营层和领导班子等不同治理主体的决策方式和领导方式,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引领的“四制”工作方式、治理机制和规则程序。

  一是强化党委会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习指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全党的共同政治责任”。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确保实现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必须首先在党委(党组)会层面带头坚持好、运用好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会民主集中制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决策方式,党委(党组)会可请非党委(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外部董事(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列席,决策议事由党委书记提议并主持(党委书记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程序按照“事前告知、充分讨论、末位定论、如实记录”进行。在召开党委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确保充分讨论,在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末位表态,从而防止“家长制”和“一言堂”现象,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化、透明化。党委会意见一旦形成,进入党委会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无论有无保留意见都要坚决执行,并由党委办事部门跟踪督办,推动议定事项不折不扣落实,确保科学决策与高效执行的有机统一。

  二是细化董事会议票决制。按照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董事会议采取票决制,这是一种“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决策议事方式(每名董事对在董事会上的投票情况承担对应责任)。在外部董事占多数的体制下,发挥外部董事召集人作用,强化外部董事特别是专董决策前沟通机制,建立国企专董一致行动机制,在票决制中审慎并不放弃否决制,防范内部人控制,突出董事会治理效能,提升国有企业活力效率。要建立“缓决制”,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明确的“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两名以上外部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重大分歧的,该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上会;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该事项暂缓上会的,董事会应当采纳”。这有利于提高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更有助于维护党委(党组)权威。当然,董事对议案有意见分歧很正常,关键要多沟通。外部董事应当认真研究党委(党组)前置把关意见,如果对议案有重大分歧,可以建议暂缓上会,同时要加强与党委(党组)的沟通,进一步探索议案背景,属于决策事项方案的问题,应当指导经理层调整完善方案。

  三是活化总办会首长负责制。总经理作为公司制作经营总指挥,在决策议事中适用的是“首长负责制”,即个人决策、个人负责:理论上即使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与总经理意见不一致,也以总经理意见为最后结论。但是由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和董事长的权限,必须以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长专题会的形式进行民主决策,分别由总经理和董事长召集会议,在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作出个人决策。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长专题会决策事项一般无须经过党委(党组)会前置研究讨论,否则就非常有可能使得董事长或总经理本人陷入“要么违反党委党组决议、要么违反自身商业判断”的两难境地。近些年来政治巡视、党建考核等上级监管大背景下,作为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长专题会决策主导者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实践上一般也不会一意孤行,往往采取以民主集中制来代替“首长负责制”的方式来决策议事,但需要指出的是,若有决策失误,行政意义上的问责多会指向集体,但法律意义上的问责仍会指向个人。这需要当事人多方权衡、审慎选择。

  四是实化领导层分工负责制。国企领导层俗称党政领导班子。《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给出的定义是“领导班子指由中央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组成的团队”,并进一步给出了“领导人员”的范围: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国企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在工作中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这也是三大治理主体在具体行权层面的领导方式,能保证领导班子整体功能的发挥。其中处理好一、二把手的关系并突出其作用极端重要:(1)国企“一把手”实行“一肩挑”要“挑两头”,既做全面从严治党的党委(党组)书记,又当治理现代企业的董事长,在领导班子中发挥“班长”作用,既要履行好班子建设责任,拟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方案,经党委(党组)研究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审批后实行,带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贯彻落实习提出的“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要求,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养成为“讲政治的企业家”“懂企业的政治家”,特别是支持尊重总经理放手经营管理,并在其有困难时予以指导帮助,还要抓好各大治理主体决策程序的有机衔接、有效督导,务求治理效能,也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带领整个领导班子谋事创业履行国企使命;(2)“二把手”总经理作为日常生产经营总指挥,既要发挥谋经营、强管理、抓落实的主导作用,也要体现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该做主的做主、该报告的报告、该请示的请示,既要杜绝“拥兵自重”“自行其是”,企图架空一把手,又要不做“甩手掌柜”“好好先生”,刷锅其他人。因此,要建立“主要领导日常沟通机制”(如每日班前碰头会)、主要领导权责衔接机制、外部董事长召集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中间调节机制以及与一、二把手的定期会晤机制等。

  三、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持续推进国企领导配置“四式”,完善中国式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编制

  习指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特别对中央企业进一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也强调,“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推进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从结构决定功能的规律出发,三大治理主体功能定位要求国有企业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中突出完善三大治理主体的领导班子配置方式,优化国企领导机构编制。在此基础上,基于改革发展党建任务、有关职数规定要求和体制机制需要,主要以交叉式为主,平行式、外驻式、下代式为辅的四种配置方式。

  一是交叉式配置。习就国有企业组织架构强调:要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明确: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委(党组)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委(党组)专职副书记应当专责抓党建工作。《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党委(党组)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基于党委(党组)会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机制运行实际,在落实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时,进入党委(党组)班子的经理层成员宜少于党委(党组)成员的半数,从结构上防止经理层控制党委(党组)的可能:对标地方政权中,根据《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而在政府任职的常委一般为3人(1名省市县长、1名常务副省市县长和1名排名靠前的副省市县长)。基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允许超出9人”的规定,建议国企党委(党组)成员7人:(1)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1人;(2)党委(党组)副书记、总经理、董事1人;(3)党委(党组)副书记(专抓党建)、董事1人,(4)党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1人;(5)党委(党组)成员、第一副总经理1人;(6)党委(党组)成员、总会计师1人;(7)党委(党组)成员(专抓群团、协抓党建)、工会主席、职工董事1人。至于建议由1名党委(党组)成员专抓群团、协抓党建,是基于具体实践考虑的:专责抓党建工作的党委(党组)专职副书记在实际运行中,渐成为培养总经理的跳板,因此,其多由经营层副职进一步使用而转任,在党委(党组)班子应有1名出身党群政工的领导成员,既有利于调动党群政工队伍积极性,也在配置中使得党委(党组)班子中具有党群政工专业构成,有利于优化完善班子结构。

  二是平行式配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明确,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中央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为5至9人;董事会成员一般为7至13人;经理层成员一般为4至6人。中央企业董事会在实践中一般按9人配备——内4外5,“内4”是指董事长、总经理、专职副书记、职工董事,“外5”是指5名外部董事不列入中央企业领导班子。除了在“交叉式”中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5名班子成员外,中央企业经理层在实践中还可配置2人。这2名副总经理、1名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5名外部董事(上市公司还包括董事会秘书)属于平行式配置,即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不担任董事会、经理层职务,2名副总经理、5名外部董事不担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三是外驻式配置。主要有三个方面。(1)纪检监察外部派驻。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推进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别的类型的国有企业也应跟进。国有企业中纪检监察组长(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常驻在任职企业由上级机构考核,全过程全方位贴近式监督的实践是成功的。(2)会计核算外部派驻。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进程,一些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已经转为委派制,实行向派出机构年度报告和任期述职制度。天津市在经营班子市场化选聘和职业经理人建设中,将委派总会计师列外。(3)外部董事外部派驻。建议对标纪检监察外部派驻做法,适当推行“坐班”制度。鉴于外部董事的“外部人”特征,如果不落实基本保障,其履职权责就将落空。从上级管理者和企业角度,必须充分向其赋予并落实阅文权、参会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保障决策的基本权利。试想作为执行层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尚可以阅读高级别的,而作为决策层的董事会成员却只能阅读低级别的,那么决策的权威性何在?同时也要落实外部董事“企情问询”机制,建立向外部董事主动报告机制,完善外部董事履职信息支撑机制,建立外部董事参会清单制度,健全议案汇报和决议落实报告机制以及决策会议会前沟通机制,企业要真诚邀请外部董事参与重要专项工作,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问题,使其更好地融入企业、贡献价值。有条件的可以配备相应办公室,允许外部董事到企业“跟班”,列席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各类会议,听取职能部门和下属公司情况汇报,形成与领导班子成员(内部董事、党委党组成员和经营者)互动机制,有条件的可以建立外部董事与领导班子成员1对1或者1对N的结对机制,确保外部董事对企业有效实施“望闻问切”,这样外部董事才更有可能在“身到”中全面掌握发展状况、把握经营动态。

  四是下代式配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对职工董事的定义是: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并明确: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别的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基于上述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可界定为“下代式”。在实践中,国有企业职工董事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建议担任职工董事的人员纳入党委(党组),以提升这一职工代表在企业的规格和地位。

  综上,根据“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领导人员职数一般不允许超出9人”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编制为9人:(1)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1人;(2)党委(党组)副书记、总经理、董事1人;(3)党委(党组)副书记(专抓党建)、董事1人;(4)党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1人;(5)党委(党组)成员、第一副总经理1人;(6)党委(党组)成员、总会计师1人;(7)党委(党组)成员(专抓群团、协抓党建)、工会主席、职工董事1人;(8)副总经理2人。另设外部董事5人,董事会秘书等总助总师级高管人员不超过领导班子成员半数(4人)实行上级党组织任前备案管理,或根据公司规模由上级党组织批复3—7人。

  总之,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支撑国企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从而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保障,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完善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仍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探索过程,必须贯彻习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从体制、机制和编制及配套制度诸多方面入手守正创新,做到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在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下化制度优势为治理效能,推动国有资本、国有人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应有贡献。

  (作者分别为新兴际华集团总助级专职董事,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职员)

  《现代国企研究》杂志是由中央党校国务院国资委分校、全国党建研究会国有企业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指导,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主管、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人才研究中心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社科类期刊。2010年创刊以来,杂志秉持“启迪国企现代思维 领航国企特色实践”的宗旨,突出评论特色,围绕国企改革和国企党建两大主题,研究发展规律,解析制度精髓,探索实践途径,已成为服务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权威研究平台和主流舆论阵地。国内统一刊号:CN11-5992/F 全年定价420元